关汉卿是我国戏剧史上最早、最伟大的戏剧作家,写有60多种杂剧。他所写的《窦娥冤》、《蝴蝶梦》、《鲁斋郎》、《救风尘》等作品,深刻体现了元代的法律关系。
现存元杂剧162种,大都取材于历史、传说,属于历史剧。统计明代臧晋叔编的《元曲选》,100种中,历史剧有70种以上。关汉卿也不例外。他的《窦娥冤》、《蝴蝶梦》和《鲁斋郎》这3部最著名的剧作,都是历史剧。 《窦娥冤》取材于汉代东海孝妇的故事。这故事见于晋人干宝编的志怪小说集《搜神记》,内容是本孝敬婆婆的媳妇竟被官府处以死刑的冤狱故事。另外两篇,都写到宋代包公执法办案的情形。为什么关汉卿和广大元杂剧作家一样热衷于写历史剧呢?这就涉及到元杂剧与元法律的外部联系问题了。 从元代立法上看,当局一再明文禁止戏剧的创作与演出。《大元通制》明文规定:“诸民间子弟,不务正业,辄于城市坊镇,演唱词话,教习杂戏,聚众淫谑,并禁治之。”《大元通制条格》也有类似规定:“除系籍正色乐人外,其余农民市户良家子弟,若有不务正业,习学散乐,般唱词话,并行禁约。”《元曲章》卷57《刑部》有云:“今后不拣什么人,十六天魔休唱者,杂剧里休做着,休吹弹者,四大天王休妆扮者,髅骷头休穿戴者,如有犯罪过者,仰钦此。”官方法律如此三番五次禁锢文学创作、文化娱乐活动,民间作家、艺人就不能不谨小慎微,免得横祸从天而降。 这就是元杂剧绝大多数取材历史和传说,元代文人作家大写历史剧的法律根源,关汉卿自然不能例外。然而,元杂剧以历史剧的形式反映元代法制生活,冲破法律的束缚,是一种曲折和斗争的表现,也是得以研究元杂剧与元法律内在联系的基础。(余宗其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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